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三定”方案出炉,这些新变化值得关注
日前,中国机构编制网发布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即“三定”方案。
根据《规定》,金融监管总局机关行政编制9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14名(含首席风险官、首席检查官、首席律师、首席会计师各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
与中国机构编制网2018年11月13日发布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相比,本次金融监管总局机关行政编制减少15名,司局级领导职数增加了7名。
具体来看,根据《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设正司局级内设机构共27个部门,包括:办公厅(党委办公室)、政策研究司、法规司、统计与风险监测司、科技监管司、公司治理监管司、普惠金融司、金融机构准入司、大型银行监管司、股份制和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司、农村中小银行监管司、财产保险监管司(再保险监管司)、人身保险监管司、资管机构监管司、非银机构监管司、银行机构检查局、保险和非银机构检查局、机构恢复与处置司、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稽查局、行政处罚局、内审司(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人事教育司(党委组织部)、财务会计司、党建工作局(党委宣传部)。
与原银保监会内设机构相比,金融监管总局正司局级内设机构新设立科技监管司、金融机构准入司、资管机构监管司、机构恢复与处置司、稽查局、行政处罚局、内审司(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职能方面,根据《规定》,金融监管总局的主要职责包括15条。同时,《规定》还明确指出了金融监管总局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比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分工,一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牵头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和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二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筹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等工作,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支持配合。三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牵头建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投诉举报流程和标准体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分工落实或督促相关机构落实投诉举报处理主体责任,依法查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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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机构改革方案,把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证监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金融监管总局。业内认为,这体现了消费权益保护职责得到完善统一。根据2023年10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下简称《通知》),将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此外,《通知》将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根据《规定》,在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方面,公司治理监管司拟订公司治理监管制度。开展股权管理和公司治理监管等工作,承担金融控股公司、保险集团等机构的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价等工作,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采取监管措施,开展个案风险处置。
金融机构准入司拟订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的准入制度,研究结构布局,对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实行准入管理,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任职资格。
保险和非银机构检查局拟订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非银行机构的现场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现场检查立项、实施和后评价等工作。提出现场检查意见,采取监管措施,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财务会计司承担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编报系统年度财务预决算。依法强化对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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